这里涉及到刑事管辖的问题。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的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指的是只要是在中国的领域内发生犯罪的,无论犯罪行为人是中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都适用中国的《刑法》。
身为被告人的丈夫在泰国杀妻,泰国法院是基于属地管辖对本案进行审理。
以此同时,由于被告人是中国公民,我国也可以基于属人管辖,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如果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犯下罪行,那么就可以根据中国《刑法》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
2019年6月9日,江苏籍孕妇王女士与丈夫俞某冬去到泰国旅行;期间,在泰国乌汶府国家公园孕妇王女士跌崖,身受重伤。
王女士苏醒后向警方表示,她跌落悬崖的确不是意外,而是被丈夫俞某冬推下去的。经过数月的调查和审理,其间俞某冬一直是零口供,泰国法院在2020年3月24日判处俞某冬无期徒刑,附带585万泰铢民事赔偿。
但近日泰国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二审!判决结果却是:一审的终身监禁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理由是:警方没有找到绳索、刀具之类的杀人工具,所以不能认定构成蓄意谋杀!
其实根据受害者王女士描述当时的事发情况,嫌疑人俞某冬在把受害人王女士推下去的时候,在她耳边说了一句:“你去死吧!”
这让人毛骨悚然,这是一个多么恐怖残忍的人!
按照我国《刑法》中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起事件中,受害人王女士当时是怀孕在身,同时对他伸去魔爪的人正是他的丈夫,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的杀害预谋,施害情节是极为恶劣的、同时,施害的对象还是自己怀有身孕的妻子!
无论是从感情还是理性出发,都应该将犯罪嫌疑人从重判罚!
依据属人原则,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依照中国法律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中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如果将来他在泰国服刑完毕回国,中国司法机关仍可以就其故意杀人的行为进行审理并判刑,但是考虑到具体案情和他已服刑的事实,基本上将来即使追究,也不太可能判死刑了。
属人原则指的是,中国公民如果在中国领域之外犯罪,同样也适用中国的《刑法》,但如果行为地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根据《刑法》规定,有期徒刑在3年以下的可以不追究。例如,中国公民在拉斯维斯加赌博,根据中国《刑法》,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在拉斯维斯加是合法的娱乐行为,所以就可以不追加参赌人员的刑事责任。
中国法律对涉外案件执行“属地管理”和“属人管理”两个原则,同一时间内只会执行一个管理原则,案件的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执行“分开管理”的原则。例如,案件属地已经行使管理权,那么案件属人一方不再行使管理权,就是为了避免“重复管理”;如果案件属地只是行使了“刑事管理权”,放弃了“民事管理权”,则中国的法院还可以行使“民事管理权”。
中国的刑事案件被定性为“公诉案件”(由公诉机关主动起诉),民事案件被定性为“自诉案件”,就是说:当事人不主动起诉对方的话,法院无权主动行使管理权,只有在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条件下,法院才有权主动行使管理权。
也是因为这些原则,俞某冬按照属人原则,虽然等他服刑完毕后回国,国家可以对他再次进行刑事追究,但是由于他已经服过刑等原因,也有可能不再对他进行追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