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东失联的情况下,公司的变更手续显得更为复杂和困难。股东失联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如联系方式变更、失去联系、甚至去世。面对这样的情况,其他股东和公司管理层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处理股东失联所带来的问题。首先,需要尽力找到失联股东,通过公开信息查询、联系家属等方式尽快找到失联股东的行踪。如果找不到,就需要进行法定程序,如发布失联通告、委托律师代理等。这些步骤将确保公司变更手续的合法性和透明性,以保障其他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周汐律师根据案例说明,某某公司原有3名股东,现有1名股东死亡无法联系到其家属、1名股东失联,剩余1名股东将该2名股东所持股权以伪造签字方式 *** 给自己。若未完成下述程序,存在涉嫌职务侵占行为。
一、 失踪股东所持股权处置方式
1. 向其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公民失踪”特别程序
根据《民法通则》第20条及《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若股东失踪已满2年,现有股东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其失踪;案由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利害关系人同时须持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民法通则》第20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民事诉讼法》第183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2. 法院指定失踪股东财产代管人
若现股东未找到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向失踪股东住所基层法院同时提申请代管其财产;案由为“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待现股东成为该部分财产代管人,再行行使代管处分权利。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43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民法通则》第21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因此,因现有股东确定无法找到该失踪股东后,向公安机关予以报案登记;取得公安机关书面证明后,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股东失踪特别程序,法院发出宣告失踪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二、 死亡股东所持股权处置方式
根据《继承法》规定,股东死亡后其所持股权由其继承人继承,若无遗嘱继承则发生法定继承。但若无人继承又无遗赠,则成为无主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公司章程另有约定除外。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继承法》第32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民事诉讼法》第192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因此,若死亡股东有继承者,则继承者变更成为公司股东进行工商变更。
若也无法知晓其继承者,考虑若现股东持股比例超过2/3,则通过公司公告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后,择期召开股东会就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实际修改章程条款相当于遗嘱。后就公司章程条款进行股权变更。
若其持股比例未超过,公司章程修正案无法通过,则该部分股权将成为无主财产。
三、 未完成上述程序以伪造签字形式变更股权,将存在涉嫌职务侵占行为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