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选举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东西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律,于2018年12月1日颁布实施。该法规定了居委会的选举程序、选举方式、候选人资格等。其中重要内容包括选举权的范围、选举组织管理、选举宣传、候选人确定和公示、投票和计票等。该法旨在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促进社区民主建设和居民自治。
2021年村(社区)“两委”换届中的“两委”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干部人员和通过另选他人形式选出来的人员。
联审内容:审查人选是否存在“五不准 十不宜”情形
“五不准”:
①政治上的“两面人”;
②有犯罪前科或受过刑事处罚的;
③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问题的;
④组织、实施或参与邪教和非法宗教的;⑤涉黄涉赌涉毒受到处理的。
“十不宜”:
①受党纪政务处分按规定不能任职和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②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列入行贿人员名单的;
③涉及宗教势力、从事宗教活动、有浓厚宗教感情的;
④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煽动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⑤拉票贿选或干扰破坏选举的;
⑥担任村(社区)干部期间,长期不公开村(居)务,侵占集体资产或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
⑦选举前拒绝作出竞职承诺、履职承诺、辞职承诺的;
⑧违反社会公德、违规大操大办宴席、违反殡葬改革政策的;
⑨存在非法占地、私搭乱建、毁林开荒等行为未整改的;
⑩长期外出或丧失行为能力,不具备履职条件的。